那是我大二放暑假回釜山时候的事。有一天我和几个朋友约了在得克萨斯胡同喝酒。我去错了酒吧,叫了几声没看到人,正要出去,里座两位也是华侨中学毕业的学长要我过去一下。其中一位学长一本正经地拉下脸跟我说:“郝明义,你知不知道,你是个瘸腿,怎么到处看你这么嚣张?我在台湾西门町就看过你咋呼咋呼的,怎么连来个酒吧也这么嚣张?你不知道你叫人很不顺眼吗?”
那天我没有生气,也没有觉得难过。想到自己的形象与气焰,嚣张到如此令人生厌,能让那位学长气成那个样子,一方面觉得有趣,一方面也好奇自己怎么会“正常”得如此过头。
至于朋友在我成长过程中所给的一些实质性的帮助,就不在话下了。
到二○○三年十月之前,我从没谈过第三个因素。
由于我自己成长背景与个性使然,很长一段时间,我不愿意承认自己是个“残障”,也不愿意和“残障者”之类的称呼扯上关系。
主要有两个原因。
第一个原因,就是我从根本上不同意“残障”的说法。我的基本想法是:人,各有不便。下肢不便而要拄拐杖的人,和视力不好要戴眼镜的人,并没有不同。或者,换个比方,在篮球场上,和乔丹比起来,太多人就算不拄拐杖,仍然不啻“残障”。“残障”应该是个相对,而不是绝对的概念。
第二个原因,来自一次接受采访的经历。我和记者再三说明自己的观念,但是出来的文章,我还是成了一个“奋发向上,不为肢体限制所困”等等的“残障有为青年”。我实在不觉得自己有多奋发——我在工作上有什么成果,固然有努力在内,也有运气在内,和“残障有为”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。
我相信对于“残障”最好的对待,就是不对待——没有歧视,也不需保障。“残障”在社会里的出人头地或遭受淘汰,都是自然现象的一部分,不需特别看待。我以不谈“残障”,不和“残障者”的活动扯上关系,来当作某种行动与声明。
前两年,我上了刘铭和李燕主持的一个广播节目。下了节目后,也就向这两位不良于行的主持人请教了一下现在“残障”者的就业状况。本来我以为对台湾今天的法令和社会环境而言,“残障”者的就业状况,应该大有改善,却发现不然。“残障”者的主要就业方向还是四个行业:按摩,算命,修钟表,刻印章。虽然根据法令,公私机构在一定规模以上不聘用“残障”者就得罚款,但大家宁愿罚款。
和他们的谈话,让我很意外。也让我头一次觉察到自己的主张与行动可能陈义过高,太不现实了。
于是我决定贡献一点心力,每个月用一个晚上,去广青文教基金会当义工,和一些朋友聊天——聊读书心得,聊大家生活里碰到的事情。
这样持续了将近两年的时间。